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的,除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申请设计或安装有线电视台(站)业务的单位,须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凭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设计或安装业务。
申请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凭共用天线系统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和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 外地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必须持设计、安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设计总体方案,到工程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电视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宾馆等建筑物,必须按照有线电视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安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前,须持该建筑物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图纸和暗配管线图,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工程必须做到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应当在竣工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持有线电视工程竣工报告单、施工图纸,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省、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指标检测和工程验收。
未经检测验收或经检测验收不合格的有线电视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有线电视工程暗配管线系统的验收工作,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工程检测验收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检测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