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设立校舍维修、设备购置专项经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倡社会各界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鼓励各族群众投工献料,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对征收的校办产业所得税、营业税和校办产业用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收取后,经财政部门返还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的出租用房免收土地占用费,或由土地部门收取后经财政部门返还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向中、小学摊派、收受各种款项。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及各部门代征的其它教育费附加,均由财政部门如数拨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教育行政部门)、校用”的办法,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财政、审计机关及教育内审机构,要定期对教育经费的收支及各类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用情况依法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用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要把实施义务教育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政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对本辖区实施义务教育全面负责。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