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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寺院和民间的个体藏医行医者,必须持有《医师执业许可证》或《乡村医生证》,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二十五条 发布藏医医疗广告,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中(藏)医医疗广告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未经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动藏医药专业人员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办藏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藏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
  开办藏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藏药经营企业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藏药学技术人员和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卫生环境。
  藏医医疗机构加工制作藏药制剂,必须取得《制剂许可证》。藏医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八条 藏药质量由自治州级药品检验所负责鉴定。
  第二十九条 藏药价格由制药单位制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物价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发布藏药广告,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规定的,出具药品广告证明。

第五章 科研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要重视藏医药科技工作,将其纳入科学技术规划,加大藏医药科技投入,组织藏医药科研课题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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