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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根据每次的选举事项,制定具体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审议,交各代表团讨论,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可由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十人以上市人大代表也可以联合提名。
  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提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应提交代表团酝酿协商,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给代表。必要的时候,正式候选人,可与代表见面。见面的方式、范围,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未接受辞职的,要作出报告予以说明。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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