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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根据代表要求,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各代表团组织进行。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汇报主席团。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或解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主席团可以就工作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召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门性的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交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全市中长期或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应将主要指示和收支表一并印发会议。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报告,经过审议,按照多数代表的意见,形成大会决议草案,交代表团讨论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地将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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