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时,提案人可以到会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必须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前。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如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和提案人,应当向会议作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材料。
准备提请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法规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议,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