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进行下列事项: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通过会议其他事项。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议案处理办法;
(四)其它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可以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大会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大会全体会议;
(二)按照大会议程掌握会议的进行;
(三)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过程中,发生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组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的有关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决定,也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