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和决定大会秘书处机构设置;
(五)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新的一届市人大代表或本届期间补选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发表公告,公布代表名单;
(六)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应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需要代表事先审阅的议案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准备。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请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选举单位,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