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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

吉林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的生产资料市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搞活流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产资料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资料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方便经营、促进流通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生产资料市场主管部门负责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规划草案,组织规划的实施;
  (三)提供市场信息,进行业务咨询,发布商品目录;
  (四)组织生产资料的调剂和串换活动;
  (五)审查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条件;
  (六)监督检查经营活动,查处或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七)负责生产资料市场物资流通情况的综合统计;
  (八)负责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生产资料市场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资料市场的行业管理;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生产资料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合法财产和权益不受侵犯。生产资料经营者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二章 市场建设

  第六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应纳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建设规划,由市、县(市)生产资料市场主管部门提出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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