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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1997修改)

  学校应编好用好乡土教材,开设劳动课或劳动技术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生产、生活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学籍管理,按规定接收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除学生,不得以各种借口迫使学生中途辍学,严格防止学生流失。
  禁止乱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国家、省和市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自立标准或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或家长乱收费。
  禁止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和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禁止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禁止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筹措义务教育经费。
  县(市)、区、乡(镇)财政用于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要以高于当地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保证学校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
  第三十九条 地方机动财力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以乡(镇)、村自筹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经济有困难的地方,用地方机动财力,予以补助。
  第四十一条 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按规定的包干办法由县下达到乡。
  国家给教师的政策性补贴,县(市)、区、乡(镇)财政应予以保证。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每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辅助发展偏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2%统筹教育事业费附加,作为义务教育专项基金。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由乡(镇)建立专用帐户,设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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