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协作、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经营者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举办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班,提高职工的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合理使用住房、保险、福利等基金,妥善安排职工的生活福利事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同企业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活动场所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调拨工会财产和经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比照企业中方副职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专职人员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投资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调动、处分、解雇、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应事前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专职工会干部卸任后,可回原岗位工作或由企业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前征得企业同意,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