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家庭保护
第四章 中小学校保护
第五章 地方国家机关和社会保护
第六章 特殊保护
第七章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与安置
第八章 保护机构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一律平等,享有国家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对各民族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从小培养各民族未成年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品德和团结、友爱、互助的思想感情。
第三条 保护各民族未成年人是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 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有权依法参与社会生活,有关心国家大事,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建议的自由。
第五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