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2001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维护林区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县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林(牧)场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三)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森林防火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各林区设立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各乡、民族乡、镇设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各村及驻林区各单位设立护林防火小组。
林区各级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各林区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森林防火责任制。林区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实行护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救措施,紧急动员各方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