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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奖励发明创造的有功人员,鼓励科技人员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到基层和农村工作,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不断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十条 自治县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制定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
  自治县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自治县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重视档案事业和地方史志的编纂工作。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做好保健、康复工作。
  自治县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计划免疫,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
  自治县加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传统医药学的发掘、研究、整理、利用工作,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假药、劣药。
  自治机关允许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医生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无照行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搞好优生、优育、优教工作,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发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自治机关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民族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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