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2001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主要指牛、羊、猪、马、驴、骡、驼、兔、犬、鸡和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鹿及其它动物。
  畜禽产品指动物的生皮、绒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血、骨、角、头、蹄等。
  畜禽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畜禽的防疫指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畜禽饲养和畜禽及其产品经营活动以及与畜禽防、检疫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区公署、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畜禽计划免疫和防疫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主管畜禽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和兽医科技推广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定防疫计划,监督检查畜禽的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做好防疫工作;
  (二)及时组织调动畜禽防疫所需的各类药品,指导和协助区、乡、民族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免疫接种:
  (三)依法查处畜禽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和药品,控制、扑灭发生的疫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