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
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
第十二条 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
(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
(二)自然保护区费;
(三)自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
(六)擅自移植的;
(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
第十五条 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
第十六条 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