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
(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
(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
(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
(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
(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