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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引进技术设备后的效益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内容:
  (一)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的收入 、管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必要时有权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负责离任审计的, 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的部门或组织,向本级政府提出审计对象,由政府向本级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通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离任审计的,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向其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离任审计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通知十日内,社会审计机构应当自签订《离任审计委托协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安排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离任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提供与离任审计内容相关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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