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引进技术设备后的效益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内容:
(一)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的收入 、管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必要时有权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负责离任审计的, 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的部门或组织,向本级政府提出审计对象,由政府向本级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通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离任审计的,由决定或批准其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向其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离任审计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通知十日内,社会审计机构应当自签订《离任审计委托协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安排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离任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提供与离任审计内容相关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