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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第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离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条例对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州、县(市)审计机关;
  (二)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
  (三)接受委托并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在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由任命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离任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也可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办理下级审计机关管辖的离任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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