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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法定代表人,包括: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为明确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法定代表人评价、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离任审计实行先离职后审计再任职的原则。
  确因工作需要,未进行离任审计的,可任代理职务。
  第六条 州、县(市)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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