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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城区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委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单位或居民管理。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粉刷、清毒。
  新建公共厕所应按水冲式标准建设,原有旱厕应当逐步改为水冲式厕所。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5元—10元的罚款:
  (一)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二)运行的车辆污损不洁的;
  (三)畜力车污染城区卫生的;
  (四)畜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五)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
  (一)随地便溺的;
  (二)在县城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四)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五)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的;
  (六)新建房屋设置的垃圾通道口和排烟孔朝向街面或公共场所的;
  (七)在县城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倚门经营的;
  (八)在河道、防洪堤、空闲地、公路两侧、绿地及其他非垃圾场所倾倒垃圾的;
  (九)不履行卫生责任段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十)城区内公共厕所卫生不清洁,不定期粉刷、清毒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500元的罚款:
  (一)各种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污物的;
  (二)单位和公用住宅的下水道、化粪池发生渗漏、漫溢,影响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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