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临街设置广告牌、宣传牌(栏)、道路交通标志、标语牌、商铺牌(匾)等,须按规定设置,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并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定期检查维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县城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
(四)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
(五)不得在县城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场、晒粮、制煤砖、堆放粪土垃圾和清洗车辆;
(六)新建房屋设置垃圾通道口和排烟孔不得朝向街道或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改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篱、绿地的整洁、美观。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客货运输车辆在县城内行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整洁;
(二)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三)载运液体、散装货物及清运垃圾、粪便的,应当密封、捆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四)不得沿途或在临时停靠点抛撒车内杂物。
畜力车进入城区应当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及时清除遗撒的粪便草料。
第十二条 禁止教练车、载重量5吨以上的货车和超高、超宽的车辆在县城主要街道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道路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作业。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县城道路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占用、挖掘道路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或挖掘作业应按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围栏作业,工完场清,限时修复。
第十四条 禁止在县城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倚门经营。
临街经营冷饮等季节性摊点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