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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2001修改)

  第二十条 学校应根据绿化的有关标准搞好校园的美化和绿化。学校在校园内栽种的林木,其产权、收益权归学校所有,砍伐时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校园校舍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周围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学校教室、操场的采光、通风。学校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门窗和阳台外缘应距学校围墙4米以上距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周围不得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不准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准开办有污染学校环境的企业。
  学校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录像厅、台球厅、电子游艺厅。
  不得在学校周围50米内设置市场或停车场,摆摊叫卖、堆放垃圾、污物。
  第二十三条 各种车辆和行人不得从校园内穿行。
  在校园内不得新架(铺)设煤气、下水、化工等地上、地下主干管线。已在学校架(铺)设管线的,由架(铺)设管线的单位采取措施,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建(构)筑物墙体修建各种永久性、临时性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张贴或涂写广告、启事、海报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进行放牧、放养宠物、挖沙、取土、种植、打场、堆放物品、倾倒污物、练习驾驶技术、摆摊设点经商等妨碍教学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开办的校办企业的生产、加工、修理等活动不得污染、干扰和危害学校教学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侵占学校场地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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