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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2001修改)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而占用学校用地的,应就地就近补偿同等面积,需要学校动迁的,建设改造单位必须先建校后拆迁,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原用地不足的学校,在异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时,应按规划要求一次性补足学校用地。
  第十条 校园应实行区域化建设,教学区、活动区、绿化区、生产区等须合理划分。校办企业必须与学校的教学区、活动区分离。
  第十一条 校舍的拆迁、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有关部门批准。校舍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开发中,建设单位应按比例承担学校用地拆迁配套费;拆迁地域内有学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重建;遇有规划中应设置学校的地域,由建设单位拆迁、平整后无偿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校舍管理实行谁办学,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和校舍房证;绘制校园总平面图和校园规划图;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校园校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对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完好。校舍出现险情,学校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复或拆除。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校舍原使用功能的,市区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乡(镇)学校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出卖、转让、抵押、兑换、出租等,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转变产权关系的,须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校园校舍面积达不到国家、省颁标准的学校,不得利用校园校舍进行办厂、经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旧建筑材料,留给教育部门用于校园校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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