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管理。
校园系指教学、活动、绿化、生活、生产、实习等教育用地。校舍系指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用房等教育用房。
第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计划、财政、城建、规划、土地、房产、工商、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第二章 校园校舍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校园校舍建设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规划。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核拨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的经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第七条 规划中城镇的教育用地,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未经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教育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非教育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设施。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留足学校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