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培养朝鲜族文化工作者和艺术人才。
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办好州内艺术院校,有计划地培养朝鲜族文化艺术创作人才、编导人才、表演人才和师资。
自治州自治机关逐步建立朝鲜族文化干部培训中心,有计划地培养朝鲜族文化事业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技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对幼儿、小学、中学艺术教学人员的培养和轮训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文化艺术素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州内文化艺术界积极开展同国内外文化艺术界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选派朝鲜族文化工作者到国内外文学艺术院校和文学艺术团体进修、考察;聘请国内外文学艺术专家、学者来自治州任职或讲学,推进民族文化事业不断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文化艺术团体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办不同形式和规模的业余文学艺术学校或学习班。
第七章 文化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朝鲜族文化艺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根据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
(3)调整和设置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团体;
(4)组织指导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
(5)负责组织朝鲜族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考核、晋升工作;
(6)组织指导朝鲜族民间文化和民俗娱乐活动的开展;
(7)依法加强和改善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学艺术创作单位和群众文化团体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县)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