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倡导和鼓励境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捐资额5000元以上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四)中小学可按规定收取课本费和杂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
第十七条 要加强教育资金的审计和教育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
第十八条 实行教育经费的财政预算专列制度,保证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自治县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要详列教育预算执行的内容。每年的教育经费预算先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政治、社会地位。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教育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规定的学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及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师范类毕业生一律聘任到学校任教,提倡非师范类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后到教师岗位工作。稳定教师队伍,严格控制教师转行。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和教师资格制度。
第二十二条 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省内外招聘取得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本县任教。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在住房、子女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予以优惠,并优先落实教师工资、退休金及其他待遇,在招生、招工、招干方面,对工作年满20年以上的教师子女增加10分录取和录用。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边远山区工作满5年且工作成绩优良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满10年转为固定工资。
第二十五条 对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纯女户和特困户子女及残疾儿童、东乡族山区女童上学减免杂费和课本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县财政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