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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第九条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各类适用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教育与经济的结合。
  职业技术教育可由人事劳动、农林、畜牧、科技等部门联办,允许私人创办,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监督。在完全中学和独立初中,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采取特殊措施,扫除青壮年文盲。努力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义务教育目标责任书,实行奖罚。自治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为主要责任人,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自治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把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提高入学率和降低辍学率、开展扫盲、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至迟在新学年开始一月之前,应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使其按通知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加强教育管理,开展教育督导评估,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依法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要增加教育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省、自治州规定的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套标准,创造条件,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五条 切实保障教育经费的增长,保证教育经费的年增长高于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生生均教育经费和教育事业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第十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办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一)兴办民族教育的经费,应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发挥政府财政在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按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城乡教育费附加,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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