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1999年3月20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发展东乡族自治县教育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自治县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教,健全和完善教育执法监督机制,切实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投入。
第四条 自治县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民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和全社会都应当关心支持教育事业。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应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发挥规模办学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发展民族教育。在边远山村,设立教学点,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在山区人口较集中地区设立完全小学,在山区中心地带设立初中,在山区乡中心小学和山区初中实行寄宿制。
第七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在不通用普通话的山区学校,可用东乡族口头语言辅助教学。
第八条 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中等教育县办县管;初等教育乡办,由县、乡双重管理;教学点,乡村管理;跨村联办的小学,以乡为主,乡村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