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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9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西藏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西藏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报主任会议批准,报常委会备案。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经本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主任会议备案。执法检查计划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各地区联络处。
  四、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由本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邀请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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