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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效]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工程,有关银行、供电、供水、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在接到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书五日内,即应配合停止拨款、供电、供水等。
  第四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违章设施,并按已施工或使用的部分计,处以其土建工程费的10%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城镇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违反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管理规定的,按《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缴罚款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单位被罚款的,应从其自有资金中计收;个人被罚款的,由个人负担,不得报销。
  第五十三条 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监察人员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遭到无理拒绝、辱骂、殴打、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责任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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