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效]

  建设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报送竣工资料,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组织编报,其费用从竣工资料保证金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实行城镇规划检查证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城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镇规划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检查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检查证。行政执法标志和检查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在划拨土地过程中,未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 凡未取得城镇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通知和用地红线图所作的设计图纸无效;凡不按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设计方案,擅自变更方案所作的设计施工图无效;无证或违反设计资格所作的设计文件无效。
  第四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违反规划要求的,有关合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对拒不服从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或拆建房决定的,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或拆迁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50~200元或工程造总价的1~5%;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1500元以下。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