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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各地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收取规划费,用于城镇规划编制、勘测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根据城镇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四)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按《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二)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的规划依据;
  (三)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本条重新办理手续,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废。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按《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其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设计图,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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