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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1997修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教材出版部门编译出版各种朝鲜文教材和朝鲜文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书店和邮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朝鲜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办好以朝鲜语为主的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朝鲜语节目。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影片、电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和口语对白配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用朝鲜语文进行写作和文艺演出。

第四章 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翻译机构,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县(市)地方国家机关要设翻译机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朝鲜族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和朝鲜族聚居或杂居的乡(镇)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人员。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翻译机构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翻译任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商品名称的文字翻译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审核。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文译汉文的工作,积极向全国各地介绍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汉文译朝鲜文的工作,积极向本州介绍全国各地的先进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和研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规范化工作,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按照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制定朝鲜语规范化方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文研究工作的领导。朝鲜语文的研究工作,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决朝鲜语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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