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1997修改)

  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文工作中,充分尊重朝鲜语文的发展规律,促进朝鲜语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
  2、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政策和本条例,制定朝鲜语文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规划;
  3、检查督促朝鲜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4、组织和管理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及其推广工作;
  5、管理朝鲜语文的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
  6、组织朝鲜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7、协调朝鲜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 各县(市)设朝鲜语文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县(市)朝鲜语文工作。

第三章 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里加强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布告等公文,用朝、汉两种文字同时并发;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宣传学习等材料,可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等均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州内生产并在州内流通的商品名称、说明书,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等均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三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