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坡上只准种植草皮或灌木,不得种植乔木。堤上已有的乔木,经河道主管机关决定,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回填夯实;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林木所有者负担。
严禁攀折堤坡林木,破坏堤坡植被。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责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阻水严重的码头、道路、管线、缆线、输水渠、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河道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对于阻水的桥梁,按规定的防洪标准,桥前壅水高度10厘米至30厘米的,由建设单位加高壅水回水范围内的两岸堤防;桥前壅水高度30厘米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各类跨河、临河、穿河等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清除施工残渣、引道、围堰、平整河床。不按要求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全部清除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行洪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种植林木。
河道行洪区内已有的护堤林、护岸林、应按顺水流方向间伐成林带;其他已有的阻水林木,限期由营造者清除。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市城区、各县(市)城镇段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应纳入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
第三十六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林户以及临时占用堤防、护岸、滩地、水面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