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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2001修改)

  在临河界线内修建民房和其他建筑设施的,必须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意见。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河道护堤地: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堤防护堤地为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蛟河、拉法河、温德河、牤牛河、鳌龙河、团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细鳞河、霍伦河的护堤地为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其他河流河道护堤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划定的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城区松花江段河道堤防堤路结合段单式堤防堤肩(岸缘)以上道路、栏杆等市政设施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上(含戗台)部分的绿地、游园的养护、维修、绿化、卫生等,由市政建设主管部门按防洪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堤肩(岸缘)或戗台以下河道滩地、林木、卫生等河道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河道主管机关应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及河道水工程的安全需要,在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重要河段堤防的背水面护堤地以外一定区域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采石、挖沙、取土和挖筑鱼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江河故道、旧堤及原有河道工程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内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向河道排污造成河道淤积的,河道主管机关应责令排污口的设置单位进行清淤。
  第二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清除鼠洞、蚁穴等隐患,及时修复片堤、滑坡等险段。
  第二十三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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