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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4)未经兽医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9)超过保存期限的;
  (10)自制自配的清凉饮料;
  (11)无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鉴定批准削价的罐头类,一切开封的罐头;
  (12)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第八条 食品必须新鲜洁净。熟食品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用工具、容器都要严格分开,符合卫生规定。
  第九条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备,实行工具售货,票款与食品分开。
  第十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者,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穿戴白色或浅色工作衣、帽。
  第十一条 食具、茶具用前要洗净、消毒。饮水、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蔬菜、瓜果要符合卫生要求,新鲜干净。柑、桔、苹果、梨、桃、菠萝等水果腐烂部分不超过二分之一,无汁液外溢的较坚实的水果,可将腐烂部分削去,置于防蝇、防尘罩内出售。
  第十三条 肉类及其制品要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不带毛、不带血、不带病灶、不带粪便及污物;
  (2)头蹄、内脏、肉品不直接落地;
  (3)隔夜熟食品如未变质,出售前仍须回笼回锅蒸煮。
  第十四条 冷饮食品要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冰棍箱要油漆白色,清洁美观;
  (2)棉垫、盖布要勤晒、勤洗,保持整洁;
  (3)包装纸(盒、棒)不得乱弃,要有专袋或箱桶收集。
  第十五条 流动摊点食品,必须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食品用车辆、工具、容器,每天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卫生规定之一,经教育不改者,处当事人罚款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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