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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通过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形式,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指标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统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实现计划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说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六、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组织视察、检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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