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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3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9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九条 城建档案移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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