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进行初审,并且提出初审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交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草案编制情况。
第九条 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
(二)经济结构调整及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粮食总产量、固定资产投资额、本级财政收支额、自营出口创汇额、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物价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主要目标;
(四)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建设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
(五)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结果的报告,由主席团提请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及决议中同意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的重点是:
(一)经济结构调整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
(二)重点建设项目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完成情况;
(三)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在会议期间给予说明;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及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质询案,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