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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确有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有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七)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字、调查分析资料。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做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常委会确认。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出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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