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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可以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外,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承担下列人才公共事务:
  (一)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二)管理流动人员和非国有单位人才的人事档案;
  (三)组织人才培训;
  (四)进行人才素质测评;
  (五)建立人才信息网络系统;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公开业务内容和程序,依法从事中介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人才信息和广告,欺骗、误导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第二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明知应聘人才具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又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可以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一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举办者的业务范围或招聘需求;
  (二)有必要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三)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依法进行招聘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聘或停止经营、发布招聘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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