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巩固普及九年
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决定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吉林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情况的报告》和《吉林省巩固“普九”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下世纪初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打好基础,现就巩固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水平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把巩固“普九”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毫不松懈地继续抓好“普九”工作,把握工作重点和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府工作,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工作,都要把“普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和督学结合,促进各地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加快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步伐。要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来抓,进一步明确德育目标,突出德育重点,提高德育实效性。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让全体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完善教育质量管理机制,强化对教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积极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待遇。坚持把师资培训工作重点转移到以提高岗位能力为核心的继续教育上来,大力加强师德教育,发扬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完善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促进教师队伍的调整与优化。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各项措施,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报酬。要进一步加快教师住房建设,改善教师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