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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条 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备案或者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商品房预购登记证书;
  (四)房地产他项权证书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书或者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证书;
  (五)房地产抵押权已终止的证明文件;
  (六)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备案或者抵押登记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内核准注销登记,并注销房地产他项权证书、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书或者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证书。
  第三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在债务清偿前注销抵押登记,也可以协商延迟清偿,并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抵押房地产依法继承或者遗赠的,原设定的抵押权继续有效。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后10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并在同一期间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抵押权转让合同应当与债权转让合同同时签订,并自该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原抵押权人应当在同一期间内通知抵押人。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登记资料查询实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管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完好。抵押房地产发生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房地产损毁之日起5日内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无过错,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免除抵押人向抵押权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
  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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