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珠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抵押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并履行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时抵押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负责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三)抵押人依法办理了登记备案的预购商品房;
(四)抵押人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企业厂房、村民所有的房屋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