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1年6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犬类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
警犬和军犬的饲养按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经登记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的居民住宅楼内只准养小型观赏犬。
第七条 居民应在养犬的10日内,持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到市兽医检疫部门领取家犬免疫证后,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和外国人养犬,由市公安局审核登记。
第八条 养犬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4000元,年度审验费为100元;一般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1000元,年度审验费为50元。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农牧民养犬,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审验,免缴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一律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