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改制期限的决定
(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在特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改制,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制完毕。鉴于改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决定将改制期限延长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改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改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不得继续从事社会审计业务,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应暂扣其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