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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遗体火化后,殡议馆应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享受丧葬待遇的,死者生前单位凭遗体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死者生前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化。
  正常死亡的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
  无名遗体和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 凡应火化的遗体、殡仪服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 倡导以深埋、播撒、存放和以树代墓等多种方式安置骨灰,鼓励不保留骨灰。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撒入畜饮用的水源中。
  第十二条 在内灰堂寄存骨灰超过10年的,增收寄存费,具体收费标准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三条 土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
  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葬在公墓。
  土葬区应分别建立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汉族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禁止乱埋乱葬,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土葬区不得为火葬区应该火葬的死亡者提供土葬墓穴。
  禁止为未死亡者建造土葬坟墓。
  第十六条 建设公墓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选用荒山脊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内建筑墓地。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外,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建设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限期迁出或者平毁。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殡葬用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8平方米;埋葬骨灰,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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