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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和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和乌鲁木齐县大湾乡、二工乡、地窝堡乡、七道湾乡、四十户乡、六十户乡、青格达湖乡和安宁渠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南山矿区和乌鲁木齐县的其他乡、镇暂定为允许土葬的地区。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的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物价、建设、卫生、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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